徐勇:再谈以“大治理观”看社会工作部
本人前几天发表的“以‘大治理观’看社会工作部”的文章,反响较大。但言犹未尽,现就这一话题再谈点自己的看法。
“大治理观”是基于中国治理实践提出来的一种治理理念。治理作为一个特有的词汇,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从囯外引入的。当时对英语“GOVERNANCE”如何翻译成中文都存在争议,有的主张译为“治道”。我主张译为“治理”,并在《政治学研究》1997年第1期发表《GOVERNANCE:治理的阐释》一文。从外国引入的“治理”有很强的现代性,主要指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。治理进入中国政治实践场域后,扩大到治国理政,包括国家对社会的治理。正是从这个角度,我们提出了“大治理观”,相对从外国引进的“小治理观”而言。
“大治理观”突出国家对社会治理的主导地位。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,面对着一个超大规模且急剧变动的社会如何治理的问题。依靠社会的自动平衡显然不够,只有依靠党和国家的力量,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。国家主导是中国社会治理的特点,中央成立社会工作部因应了中国社会治理的特点,这也是西方国家没有相应机构的重要原因。
“大治理观”汲取了由外国引进的“小治理观”的现代性精粹,这就是多主体共治。广义的治理包括统治、管理和治理,狭义的治理专指多主体共治。我国从社会统治到社会管理,再到社会治理,反映了治理的现代指向,它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走向是一致的。
即使如此,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性也并不都来自国外,恰恰相反,在相当程度具有中国根基和特色。西方现代国家主要依靠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治理社会。这一制度由监狱、警察、律师等构成,是一种硬治理,治理成本高。中国历史上对社会治理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社会内生力量治理,是一种低成本的软治理。传统国家无警察。传统中国更是“小政府大社会”。美国的中国学大家费正清在《美国与中国》一书中特别惊诧地写道:近4万官员竟然管理着近四亿人口的国家?中国正是依靠社会内生力量,才得以实现“皇帝无为天下治”。为了回应“费正清之问”,我2015年发起和推动了大规模的“深度中国调查”,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,仅仅已出版的便达6千万字。从这些材料我们可以看出,传统中国是如何依靠社会内生的力量进行自我治理的。
新中国建立后,人民群众成为主体,参与社会治理,产生了“枫桥经验”。改革开放后强化法治。但是仅仅依靠法治这一硬治理远远不够。将人民群众带入社会治理,实现政府、社会与群众共建共治,强化软治理势所必然。早在2010年,中央还在使用“社会管理”一词时,广东云浮在共同缔造活动中便提出了“共谋共建共治共享”,将人民群众带入社会治理。这种治理方式广泛吸纳各种治理资源,尤其是社会内生的力量,它比过往单一的政府管理,成本小,效果好。2022年,湖北省广泛开展共同缔造活动,组织群众、发动群众共建共治,不仅解决了大量群众急难愁盼问题,而且正在建构纵向到底、横向到边、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体系,通过治理体系的完善自转实现长治久安。
“大治理观”一是强调国家对社会治理的主导性,二是强调社会参与的基础性。社会工作部正是因应共建共治的要求而设立。有人认为用群众工作部更好,这说明社会性或群众性是社会工作部的特点,它与政法机关相辅相成,各有重点。如果说政法机关着重于硬治理,主体是国家;那么,社会工作部着重于软治理,更加重视党建引领的共建共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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